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妨害交通之違警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
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
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
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
一 任意設置或張掛牌招綵坊或廣告等,不聽禁止者。
二 於道旁羅列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於河流棄置廢舊
船隻等,妨礙通行者。
四 於道路溜飲牲畜,或疏於牽繫,妨礙通行者。
五 並駛車馬船筏,或任意停留,妨礙通行者。
六 疏縱幼童嬉遊道上,不聽禁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