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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像片野外調繪
野外調繪使用像片之比例尺,應與成圖比例尺一致或相近,並採用一張像
片調繪成一幅地圖為原則。
野外調繪,原則上應於正射或糾正製圖完成後,攜正射像片或糾正像片 (
含等高線稿圖) 赴野外調繪。必要時,可在正射或糾正製圖之前,將像片
放大與成圖比例尺相近後,攜赴野外調繪。
調繪像片,應採用無光或半光像紙晒印之像片,影像色調應較淺,以便在
像片上能描繪記號或註記。
水面調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港灣、水庫、水塘、魚池等項,加繪
水流方向箭頭,並註記名稱。
道路調繪,包括各級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及與道路有關之車站
、橋樑、涵洞、隧道等。
建築物調繪,包括機關、學校、工廠、電廠、水廠、郵局、電信局、醫院
、倉庫、教堂、寺廟、亭、塔、廣場、氣象台、加油站、紀念碑等,均在
其中心位置,或近旁繪記號,並註記名稱。
農作物調繪,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鳳梨、香蕉、橘橙、木瓜、荔
枝、桃、梅、梨、李、葡萄、檸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芒果
、瓊麻等,農作物面積在圖面上長寬均達三公分以上者,加註 (水稻田)
、 (旱田)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均達四公分以上者,註 (闊葉林) 、 (針葉林)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應儘
量註記,並加括弧。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等,如實
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實地查
對。
國防機密設施不予調繪。
調繪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種地物記號,均直接繪在像片上,使清繪人員能
辦認其正確位置。至地名及註記等文字,可在覆蓋圖紙上標註,編成調繪
稿圖。
調繪稿圖上 (包括像片及其覆蓋圖) 繪註各項地物時,得用左列顏色墨水
分別繪註:
一、藍色:用於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海岸線等之描繪。
二、紅色:用於道路及房屋之描繪。
三、黑色:用於各種地物記號之描繪及地名註記字等。
調繪稿圖整理完成,調繪人員須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名,
註明調繪年月日。送審查人員審查認可後,移送編繪人員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