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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登記處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本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登記處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