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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
縣實行縣自治。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市準用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