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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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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委託製造或檢驗
第 52 條
製造業者委託他廠代工者,其代工廠應符合本法及本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代工,製造業者與代工廠應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委託事項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第 53 條
製造業者委託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者,應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委託內容、檢驗品管與相關技術事項,及雙方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