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三 節 眷舍分配管理
第 五 款 眷村違規處理
第 36 條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
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妨礙風化者。
三、當事人或軍眷私設建物者。
四、在室內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或違章用電,影響安全者。
五、飼養飛禽,影響附近機場飛行安全者。
六、其他有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者。
依前二項之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