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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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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表: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小段界圖例.PDF
附表: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小段界圖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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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二 節 選點
第 52 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第 53 條
圖根點應以足夠供戶地測量使用之點數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第 54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第 55 條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第 56 條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