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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挫曲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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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三 節 電氣部分
第 43 條
升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被接通之虞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圈之一端聯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設置開關器。
第 44 條
升降機之運轉用回路與緊急信號用回路或電話用回路,不得併集於同一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