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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表一: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PDF
表一: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DOC
表二: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PDF
表二: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DOC
表三:熱指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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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第 73 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第 74 條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第 75 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