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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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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健康食品安定性
第 49 條
安定性試驗,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第 50 條
健康食品上市前,應依其物理與化學特性、型態,及其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執行安定性試驗,作為訂定有效日期之依據。
第 51 條
健康食品上市後,應抽樣持續進行安定性試驗,確保健康食品於有效日期內,符合其品質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