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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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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藥廠作業規範
第 五 章 儲存及運銷
第 41 條
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成品倉儲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成品在准用前之隔離措施。
二、得以保證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與純度不受影響之適當溫度、濕度與光線等儲存條件。
第 42 條
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