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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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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PDF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DOC
附件三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PDF
附件四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PDF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六條船舶之總噸位公式.TIF
附圖.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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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四 節 附屬物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體積之量計,應依該附屬物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其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該附屬物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 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依其在各分長點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其深度之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再求各分深點上該附屬物之寬度,除兩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 26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