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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第 二 節 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款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
二、設置場域範圍。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網路架構。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八、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九、基地臺設置規劃(含基地臺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區域分布示意圖)。
十、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十一、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變更基地臺設置規劃,如基地臺之發射機頻率、頻寬及發射功率未超出頻率使用證明核准範圍者,得免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但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登錄資料異動。
設置者因故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部分使用權利時,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辦理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網路架構。
二、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主要電信設備(核心網路及控制元件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或變更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基地臺項目與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三、主要電信設備(室外基地臺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基地臺設置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