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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證券商
第 二 章 損益表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
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
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