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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章 賠償
第 二 節 勞力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之待遇給與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定期服勤者,依其資歷及工作職位比照現役軍人待遇,但視其工作性
質酌給津貼。
三、臨時服勤者,一律比照現役軍人待遇。
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
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家屬
必要之生活。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患病,或受其他傷害者,由徵用機關指定軍中醫療機
構免費治療。
前項人員經醫療後成殘時,其係因公所致者,按現役軍人殘等檢定辦法分
等給予一次補償金。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死亡時比照現役軍人給予一次卹金,其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