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附則
(刪除)
(刪除)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