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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九十三 節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增殖後,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 )含有量須為○.一%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四至六週齡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抗體陰性豬五頭,隨機取四頭為試驗組,其中二頭以本劑二劑量肌肉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四週,其餘一頭供為對照。疫苗接種後觀察兩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經本劑一劑量二次接種後三週之豬血清,測定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間接螢光抗體力價,其幾何平均值達六十四倍以上(含六十四倍),對照組血清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