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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二 節 捲胴等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
│鋼 索 種 類│捲胴等之│ 比 值 │
│ │類別 ├───┬───┬───┤
│ │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
│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6│ 20│ 25│
│ ├────┼───┼───┼───┤
│ │槽輪 │ 16│ 20│ 25│
├─────────────┼────┼───┼───┼───┤
│供伸縮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
│其他類型鋼索 │平衡輪 │ 10│ 12.5│ 16│
├─────────────┴────┴───┴───┴───┤
│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 │
│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layer │
│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6 股 37 │
│ 絲者除外)或 8 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
│ 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蘭式 Lang’s)撚法者及 6 股│
│ 37絲者。 │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移動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