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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三 節 收支餘絀表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服務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委辦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股利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附屬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四)附屬作業組織支出。
(五)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五、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六、本期綜合餘絀:本期餘絀及本期其他綜合餘絀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