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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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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PDF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DOC
附表一之一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DOC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PDF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DOC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PDF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DOC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PDF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DOC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PDF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DOC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PDF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DOC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PDF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DOC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PDF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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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二 款 票價及運價
第 45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訂定票價,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李運費、雜費、調整機制及第二項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之票價,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各該路線車站、車廂內或站牌公告一週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 46 條
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第 48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第 49 條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第 50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