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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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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 第三十條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 第三十條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三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附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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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第 65 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第 66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