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處依據審計部指定及委託辦理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諮議會
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
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細則
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
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
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
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