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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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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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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各廳、處、室及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單位),分掌本部組織法與本規程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3 條
各廳、處及覆審室分科辦事。
第 4 條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審計長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5 條
本部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審計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 6 條
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審計長並得秉於指揮監督之權責,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辦理數種審計事項。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