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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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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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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 (以下簡稱本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辦
法辦理。
第 3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第 4 條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第 5 條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
主計處定之。
第 6 條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