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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照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預算之編審,除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之編審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政府各機關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
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如附件一。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標準如附件
二。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預算科目編列,有關來源別預算科目之訂定,應依
「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與範圍」 (附件三) 規定辦理。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附件
四) 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 (附件五
) 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 (附件六)
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
注意事項」 (附件七)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