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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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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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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銓敘部為提高公務人員任審、遴審、考績、考成、保險、退休、撫卹等案
件之處理效率及簡化文書表報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前條業務之處理程序,應用書表及辦理期限,除各有關法規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各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案件,應依各有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檢齊表件
並嚴予查核,如發現有錯誤遺漏或不合法定資格時,應即發回更正或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