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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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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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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辦理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係指左列省營事業機構員額編制表或預算員額表所列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八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九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 其他經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