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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各單位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未置副主管之單位,得由局長指派一人,襄助主管人員處理事務。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