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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之人力仲介業,指下列機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
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