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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認證機關(構)對他機關、團體予以認可,證明其有資格執行本法所定技能職類測驗。
二、認證機關(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之資格,而受委託辦理之專業認證機構。
三、經認證單位:指經認證機關(構)認證,並領有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之單位。
四、實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為確認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業務之資格,至其辦理測驗地點所為之評鑑。
五、追蹤查驗: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內,是否符合規定所為之查核。
六、複驗:指認證機關(構)查驗經認證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後,認證機關(構)針對改善事項再次辦理查驗。
七、重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再取得認證所為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