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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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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管制性化學品.PDF
附表一 管制性化學品.DOC
附表二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者基本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二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者基本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附表三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三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附表四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四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附表五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補發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五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補發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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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管制性化學品,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化學品,如附表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技術諮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管制性化學品之篩選及指定。
二、管制性化學品申請許可之審查。
三、其他管制性化學品管理事項之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