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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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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一.DOC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四.DOC
附表五.PDF
附表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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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
三、MPa :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
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