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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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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PDF
附表一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DOC
附表二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PDF
附表二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DOC
附表三 高壓室內作業之修正時間表.PDF
附表四空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四之一空氣潛水免減壓限度與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表.PDF
附表四之二空氣潛水水面休息時間表與重複潛水餘氮時間表.PDF
附表四之三遺漏減壓之處理.PDF
附表四之四高海拔潛水深度相當於海平面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四之五高海拔重複潛水作業代號或組群.PDF
附表四之六潛水後升高至高海拔之前所需之水面休息時間.PDF
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五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五之一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五之二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六使用水肺空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六使用水肺空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八使用水面供氣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八使用水面供氣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九使用飽和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九使用飽和潛水之裝備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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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第 4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