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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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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奠定現代化屠宰作業之基礎,改進肉品衛生,提高肉品品質,特訂定電
動屠宰埸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電動家畜及家禽屠宰埸,其範圍如下:
一、農產品批發市埸附設之電動屠宰埸。
二、接受委託或自營屠宰畜禽之電動屠宰埸。
三、肉品加工廠附設之電動屠宰埸。
第 3 條
電動家畜及家禽屠宰埸之設立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並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