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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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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