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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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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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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事宜,應設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 3 條
評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表揚事項。
二、評議會長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事項。
三、評議會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或專案考績事項。
四、評議會務委員停權事項。
五、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復職事項。
六、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會長或會務委員之表揚,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評議,並將受表揚人員名單送交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表揚。
第 4 條
評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評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