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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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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年度延繩釣漁船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三 漁船(CT-)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四 定置漁業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五 漁船委託他船載運本船所捕冰鮮太平洋黑鮪漁獲返港通報表.PDF
附件六 國內銷售專用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BCD).PDF
附件七 「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申請書.PDF
附件八 外銷黑鮪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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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WCPFC公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 WCPFC公約海域內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以一千六百七十九公噸為限,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總漁獲配額以三十公噸為限。
前項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第 4 條
延繩釣漁船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一千五百五十公噸,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二十公噸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
第 5 條
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第 6 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