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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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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附檔:
附表一市場分等標準表.JPG
附表二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JPG
附表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JPG
附表四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一).JPG
附表四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二).JPG
附表五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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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