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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構;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各單位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