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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除緊急避難 (降落
) 或遇難,其船 (航) 員及旅客之檢查管制與監護,另依有關法令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管制之。
外籍商船之管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之航政主管機關 (港務局) 執行外
籍民用航空器之管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