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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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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海難:指船舶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
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二、特殊海難:指船舶被飛機、船艦追蹤、襲擊、劫持,致船舶船員或旅
客遭受危害之事故。
三、船台:指裝設於船舶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台。
四、岸台:指裝設於岸上專與船台連繫通信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