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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商港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打撈業,指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之事業。
於商港區域內及其管轄地區從事打撈業,依本規則之規定。
商港法及本規則有關打撈業之管理及其處罰事項,交通部得委任當地商港
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打撈業打撈沈船或物資,其物資屬於國有財產者,除依本規則辦理外,並
適用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