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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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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一危險品分類表.PDF
附表二 危險品託運書.PDF
附表三、危險品隔離表.PDF
附表四、散裝危險品與包裝危險品隔離表.PDF
附圖一.PDF
附件一 危險品運輸事故通報單.PDF
附件二 國內航線船舶載運危險品適載規範.PDF
附件三 載運危險品適載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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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裝卸處理、緊急應變、運具設施、人員訓練管理、通報及保安,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及其修正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防止海上載運包裝型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及其修正案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不適用於船舶自用之物料及設備、油輪所載之油或其他載運特殊貨物而建造或全部改裝之船舶上所載運之貨物。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品,分為九類,如附表一。
第 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