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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國內衛星通信業務,指利用同步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提供用戶
作國內語音、數據、影像之通信服務。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之種類、傳輸速率、時間、地區及方式,
由電信總局按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情形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