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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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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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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