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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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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二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登記表.PDF
附件三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廢止登記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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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第 3 條
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定義如下:
一、有效熱能比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二、總熱效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熱值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