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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歸級列等。
各機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歸級列等,應依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及評價職位歸級之規定辦理。
各機構職位之歸級列等,除副總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職位由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但新設立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
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
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