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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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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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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臺中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臺中區)之工業用水設置臺中區工業給水站,除依法登記水權外,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給水範圍以臺中加工出口區內為限。
第 3 條
凡接用臺中區工濟用水者稱為用戶,除應遵照本辦法之規定外,必要時並得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與各用戶分別訂立用水契約。
第 4 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
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
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