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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