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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或經董事會通過。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會計處理之程序,準用前項規定。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本部定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原則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